关于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库(专栏)
| 索引号: | 11341700MB1728327G/202505-00006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成文日期: | 2025-05-29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
| 发文字号: | 宣医保秘〔2025〕6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 标 题: | 关于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待遇保障和医药管理科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830097 |
| 索引号: | 11341700MB1728327G/202505-00006 | ||
| 信息分类: | 规范性文件发布 | ||
| 发文机关: | 宣城市医疗保障局 | ||
| 主体分类: | 综合政务 | ||
| 成文日期: | 2025-05-29 | ||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 ||
| 发文字号: | 宣医保秘〔2025〕6号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
| 标 题: | 关于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 ||
| 政策咨询机关: | 待遇保障和医药管理科 | ||
| 政策咨询电话: | 0563-2830097 | ||
关于落实《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有关事项 的通 知
宣医保秘〔 2025 〕 6 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
为推进《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皖医保秘〔 2024 〕 37 号)全面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预住院制度
落实三级医疗机构实施“预住院”制度,在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参保患者在入院前 3 天内完成的术前检查检验相关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报销。(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完成时限: 2025 年 6 月底前,自 2025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
二、 建立会诊转诊服务中心
市、县两级分别建立一站式会诊转诊服务中心,受理患者转域外就医的初诊、复诊、转诊患者的转院外域外就诊的咨询、申请审核和管理等服务,承担本地患者转诊服务、联系上级医院和知名专家,为本地患者提供技术和政策保障,引导患者有序理性转诊。(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完成时限: 2025 年 6 月底前)
三、 建立院外会诊机制
各县市区要积极落实《宣城市医疗卫生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宣办发〔 2024 〕 12 号)中柔性引才相关补贴政策,最大限度引进外地C类及以上人才或以其领衔的项目团队,让本地患者就地就近享受高水平诊疗服务。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建立多方承担的合理分担机制。(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完成时限: 2025 年 6 月底前)
四、 建立转诊“白名单”制度
市、县卫健部门分别牵头建立本级转诊病种“白名单”,对“白名单”病种患者简化转诊手续,优先转至市级或市外省内医疗机构就诊。“白名单”以外患者外出就医的,执行“自行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医保报销政策。(责任单位:市卫健委、市医保局;完成时限: 2025 年 6 月底前)
五、 建立医保支持医疗技术提升机制
完善支付方式改革配套机制,通过制定除外支付、特例单议政策,优化对复杂危重病人、多学科联合诊疗、特殊罕见病救治、新药耗新技术使用等的付费政策,支持医疗机构收治复杂危重病人、新药耗新技术使用等。(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完成时限: 2025 年 6 月底前)
六、 推广大病医治能力提升医保激励机制
在按病组付费支付方式改革框架下,推广县域内大病医治能力提升医保激励机制工作经验,积极探索市内医疗机构收治转外就诊病种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市、县龙头医院收治大病、重病患者,鼓励市内医疗机构收治转外就诊病种。(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 拓展长三角异地协同监管
积极探索长三角地区就医协同监管机制,主动对接,定期组织座谈交流,加强信息共享,开展联审互查。积极参与省组织的跨省异地监管核查工作。 (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八、 建立医保数据公开机制
市、县医保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备案信息及时提供给卫生健康部门,对跨省异地就医医疗费用、基金支付等数据进行运行分析监测。对异地就医外转率、外转人次、外转病种、次均医疗费用等关键指标进行定期通报,便于医疗机构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开展服务,发挥医保数据赋能医疗机构发展。(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原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宣城市 医疗保障局 宣城市财政局
宣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 5 年 5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